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作者:杜佑
刑法五杂议下宋梁后魏大唐宋前废帝景平中,大司马府军人朱兴妻周,生息男道扶,年三岁,先得癇病,周因其病发,掘地埋之,为道扶姑双女所告,正周弃市刑。司空徐羡之议曰:「自然之爱,虎狼犹仁,周之凶忍,宜加明戮。臣以为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为子之道,焉有自容之地。虽伏法者当罪,而在宥者匪容。愚谓可特申之遐裔。」詔从之。
文帝元嘉七年,郯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外。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墮,非从地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於载,即载之於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能分之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无讎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若云称可杀赵,赵当何以处载?若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孙,砥锋挺鍔,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碏、秺侯可得纯臣於国,孝义於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隨,听之。」此又大通情体,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內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绝,事理固然也。」
孝武於元嘉中,出镇歷阳,沈亮行参征虏將军事。人有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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