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验邻县尸

作者:宋慈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复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死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给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子细依理检验。

典籍推荐

本站部分内容源于互联网公开信息及用户分享,旨在提供便捷的汉语查询服务。如内容涉及版权或表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Copyright © 2013-2025 汉文智库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6001187号-2

汉文智库是专业的汉语查询平台,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汉语词典、成语大全、近义词反义词、古诗词查询等服务。合作与反馈请联系QQ:283013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