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坚甲志卷十一 大录为犬

作者:洪迈
秀州华亭县吏陈生者.为录事.冒贿稔恶.常带一便袋凡所谋事皆书纳其中.既死.梦于家人曰.我已在湖州显山寺为犬矣.家人惊惨.奔诣寺省问.一犬闻客至.急避伏众寮僧榻下.连呼不出.意若羞赧.其家不得已遂还.既去.僧语之曰.陈大录宅中人去矣.方振尾而出.此犬腹下垂一物正方.宛如便袋状.皮带周匝系其腹.犹隐隐可辨.洪庆善尝与葛常之侍郎至寺见之.询诸僧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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