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简易注销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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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易注销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1.依法终止纳税管理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银行或者通过其他机关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部门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搬迁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登记,应当由其他机关被撤销,营业执照应该被撤销或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日起取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的区别
答: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程序相比,在注销的条件,注销的流程,注销所需要的资料,注销的时间方面,都比较简便快捷。
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相比,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有以下不同:
1、注销程序简化了
多个试点地区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登报公告。
2、申请材料简化了
试点地区多数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比如九江市和沈阳市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
3、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有所创新,缩短公告时间。
普通注销登记规定应当登报公告45天,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地区的方案中,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各地公示时间也有所缩短。比如九江市规定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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