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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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从上述情况可知,公司是应收账款的损失,按规定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同时,根据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综上,公司要准备以上材料,以及作为坏账的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等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应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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