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纳税调整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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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纳税调整常见误区
“暂估成本”纳税调整常见误区:
《新办法》直接取消了“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处罚条款,体现了税务机关作为发票及税收管理机关的管理责任,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将部分责任转嫁给接受方承担。前面讨论的“暂估成本”,即“成本已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需要调整,即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办法》处在完善过程中,及时取得发票入账仍是纳税人的最佳选择。
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规定
首先冲平暂估入账的凭证(红字),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其次根据发票计入原材料,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第三将原材料转入上年的损益,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原材料
第四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暂估成本跨年账务处理
首先冲平暂估入账的凭证(红字),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其次根据发票计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第三将原材料转入上年的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原材料
第四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暂估成本能挂账多久?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其按照估价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但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应按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暂估价款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般缴算清汇年度内要拿到发票.
可以跨年,只是调整所得额,跨年到的发可以在当年所得额中扣除.
“暂估成本”纳税调整常见误区有哪些?我们知道,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其按照估价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还没有取得合法凭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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