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退还的保证金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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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还的保证金税务怎么处理?
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交了保证金不退怎么办?
保证金在法律对于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保证金的类型和用途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处理.比如:抵押性质的保证,定金性质的保证等等.你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如下法律规定进行对照.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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