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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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分录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该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会计处理:
房屋出租时只做备查账登记,收到租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时,做相反分录:
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记"银行存款";
单位使用资金使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收取的房租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后,不用缴税.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收入核算:
如某行政单位将闲置房屋出租收到租金收入50000元.应作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
应交财政专户款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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