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价低于进价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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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价低于进价如何账务处理?
答:按准则规定的亏损合同处理 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税务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 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的了"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会计核算上并没有作损失处理.
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税法口径的资产损失项目内容,因此,不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会处理分析
因市场行情变化,价格降低,虽然钢材实物价值降价了,但实物形态依然存在,数量上并没有减少,只是使用价值降低了,造成成本大于收入.从税务规定来看,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既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也不是因为自然耗损造成的损失,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将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因此,降价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税法口径的损失,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
关于出售价低于进价如何账务处理?文章的解答是根据相关的规定的亏损合同处理,计入当期的损益.在税务上,当出现售价低于进价的情况,是需要到税务局说明原因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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