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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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呢?
答: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经营行为应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进行,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母公司承担,通常不独立建帐。不能独立对外签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单独对外担保无效。
简单点来说,主要有以下五点: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综上所述,总公司是不可以对分公司的名义展开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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