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公益性捐赠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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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公益性捐赠业务的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0年以来,国家又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实务处理问题。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展开,结合现行的与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以下对如何合理、有效捐赠,准确处理其纳税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
一、与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税务师事务所人。
二、捐赠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对外捐赠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对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则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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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怎么做帐
1、汇缴后应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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