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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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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 当月。(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1C卡或者1C卡和软盘抄取开 票数据电文。该问题因为不符合上述(1)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有误,但发票已缴销,能直接作废重开吗

专票在开出的当月是可以作废的,不用写什么情况说明,只需要在系统里面直接作废就是了,作废后每一联都要保管好,去税务局验旧换新的时候带上就好了   若是跨月了的话,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且需要写情况说明。

上月发票作废,但我开票系统没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而贵公司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从发票作废的条件中的三个条款来看,大家是否明白,这发票有误是否在这个范围内呢,有问题不妨咨询。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上月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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