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资在破产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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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在破产时如何处理
新破产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尽管新破产法突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但由于新破产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两种性质,部分条款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破产法律的适用,应视破产案件受理于新破产法施行前或施行后及破产债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新破产法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类别作了划分,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受偿顺序重新作了调整,另外,新旧破产法对职工集资态度的变化,亦导致法律适用的迥异。因此,在目前破产案件审理中,有必要予以厘清。
众所周知,职工集资在我国比较常见,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集资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在企业破产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首次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该司法解释对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当然,这里的职工集资仅指借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仅属于普通债权,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另外,职工集资不包括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更不包括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而新破产法并无关于职工集资的规定,显然是将职工集资等同于民间借贷,原则上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因此,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的“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仅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劳动报酬。但也有例外情况是: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确立了职工债权有限优先于担保权的制度,即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对担保物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公司破产,员工的集资款和内部入股款怎样偿还?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因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申报债权,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偿还。而职工入股则是职工出资公司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享有的是利润分配权,因而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支付必要的税费和偿还全部债务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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