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产品未签订代销协议的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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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产品未签订代销协议的税务怎么处理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
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36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委托代销主要有视同买断、支付手续费两种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将该业务分解为委托方销售商品及受托方购进商品两笔业务。作为一般购销处理,只对购销业务征收增值税。
(二)收取手续费的税务处理。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受托方代销商品也作为应税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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