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分摊差额扣除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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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分摊差额扣除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直租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保理业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租赁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内,按借款条件计算每期可差额扣除的金额,在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计提的利息后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如租赁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借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时即扣除计提的借款利息。此种方法能够保证租赁公司在合同期内税负的均匀,反映租赁公司当期提供租赁业务承担的实际税负。但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条件不符,不易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益和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租赁收入。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
专门借款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A项目的放款。则该笔借款利息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如A为直租项目,则扣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如A为回租项目(本文所称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则扣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资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与项目进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采用何种方法,目前并无统一规定。实务中有租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租金余额为计算依据)、本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本金余额为计算依据)、租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租金余额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和本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本金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等等。不同计算方法下分摊的比例不同,会导致租赁公司享受优惠的幅度各异。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法。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以能够合理反映出各项目实际耗用的资金成本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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