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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第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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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第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缴?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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