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销售代替非正常损失避免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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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销售代替非正常损失,避免转出进项税?
南方建筑公司购进的一批材料,由于规格不符等原因,长期积压在仓库,公司管理层决定将其报废处理,经过测定,该批产品对应的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为1万。
处理方式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产品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需要转出企业将该批产品报废时,应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万元做转出处理。
2. (国税函2002年1103号)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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