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联合体工程质保金怎么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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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联合体工程质保金怎么记账
建筑企业提前开具了发票
(1)2019年12月31日结算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2019年年末报表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327万元.
(2)2021年12月31日质量缺陷期满,未发生质量缺陷
借:应收账款 327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3)2022年6月30日实际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327
贷:应收账款 327
情形二:建筑企业未提前开具发票
(1)2019年12月31日结算时未发生纳税义务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2019年年末报表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300万元.
(2)2021年12月31日质量缺陷期满,未发生质量缺陷
借:应收账款 327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3)2022年6月30日实际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327
贷:应收账款 327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支付工程质保金的税务问题
根据行业惯例,工程项目结束以后,发包方(包括业主和总包方,下同)通常要扣留承包方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具体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见《住建部 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也就是说,质保金只要没有提前开票,它是在实际收到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而且是,收到多少,发生多少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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