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未抵扣完进项税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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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未抵扣完进项税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公司注销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
整体上来说,企业注销未抵扣完进项税账务处理主要是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注销,其留下的抵扣税额是不会退还的。其实对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企业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也是不予退还。关于企业注销未抵扣的进项税处理在会计学习资料网上还有很多资料,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来会计学习资料网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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