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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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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契税。

  最新的契税减免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空置商品房征免契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要提醒税局对于空置商品房的税费政策并不是固定的,它可能会随着时间、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方式改变,具体空置商品房税费政策的内容可以通过会计学习资料网来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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